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89號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家護聲字第187號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法官迴避狀」尾頁之「具狀人欄」與「撰狀人欄」俱未見聲請人之簽名或用印,因而與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法定聲請程式未合。準此,聲請人亦應於上述期限內,補正親筆簽名或蓋章之「聲請法官迴避狀」至院。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