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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03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