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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15號聲 請 人 白oo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oo、白oo間就家庭糾紛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本件調解聲明及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前段與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固具狀聲請調解,然聲請人所提「聲請調解狀」與「家事申請調解狀」均未特定調解聲明及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且聲請人復未到庭說明,本院因而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準此,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相對人人數附具繕本至院,倘逾期不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三、為促本件調解之進行,聲請人亦應於上述期限內陳報:「㈠白張oo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與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㈡公證遺囑」、「㈢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18樓房屋與所坐落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至院。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馨元

裁判案由:家庭糾紛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