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21號原 告 林陳○○訴訟代理人 葉永宏律師被 告 陳○○
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肆佰貳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公同共有人基於公同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規定,請求回復公同共有物,乃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非僅為自己利益而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A001與被告A02、A03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為3分之1,特留分則各為6分之1,因被繼承人陳○○於102年10月18日所立代筆遺囑,其內容侵害原告之特留分,原告爰依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請求㈠確認原告就系爭遺產有特留分6分之1之繼承權存在;㈡被告A02、A03應將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不動產於114年5月27日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登記予以塗銷。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特留分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之客觀利益為準,亦即,應依起訴時之遺產總價額,按原告主張之特留分比例定之,為新臺幣(下同)377萬6,907元【詳附表說明欄⒉所示】;至聲明第2項訴請被告A02、A03塗銷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登記,乃係欲使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不動產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原告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則應依該不動產核定價額計算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930萬9,945元【詳附表說明欄⒈所示】。又上述聲明第1、2項訴訟標的雖有不同,惟其目的俱係扣減權之行使,顯見經濟利益同一,故其標的價額應依較高之1,930萬9,945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30萬9,94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附表:被繼承人陳○○之遺產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 (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60.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92/10000) 27萬9,678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28.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92/10000) 39萬7,157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453.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883萬5,840元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1.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33萬6,180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367.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716萬9,955元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7.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9萬2,836元 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25.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20萬4,213元 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3.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5萬3,706元 9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2.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5萬2,569元 1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3.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21萬7,230元 1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02.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88/12096) 38萬3,693元 1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3.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88/12096) 1萬7,353元 1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7.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6) 1萬5,015元 1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88/12096) 1萬5,181元 1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0.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6) 1萬6,770元 1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1萬790元 1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2,259元 1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6) 1,381元 19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35.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119萬5,675元 2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 1萬2,464元 21 臺灣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 87元 22 臺灣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 39萬5,559元 23 臺灣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 110萬4,666元 24 臺灣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 51萬4,406元 25 臺灣土地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 8萬301元 2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松分行0000000000000 113萬3,435元 2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松分行0000000000000 2萬6,114元 28 第一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 787元 29 彰化商業銀行大發分行00000000000000 1萬1,073元 3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000 1,172元 31 高雄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 644元 3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 2,737元 3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 2,154元 34 中華郵政公司鳳山郵局000000000000 1,040元 35 玉山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 919元 36 大寮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 2萬68元 37 台銀鳳山 6,022元 38 安泰證券大發分公司統一(104股) 8,569元 39 安泰證券大發分公司臺化(25股) 712元 40 華南永昌證券鳳山分公司華隆(72股) 0元 41 華南永昌證券鳳山分公司新纖(117股) 1,749元 42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11股) 210元 43 安泰證券大發分公司中鋼(229股) 4,580元 44 安泰證券大發分公司長榮航(361股) 1萬6,696元 45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六福(4股) 70元 46 安泰證券大發分公司元大金(491股) 1萬6,914元 47 安泰證券大發分公司兆豐金(21股) 813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20價額,依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編號21至47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認列。是上述編號1至20部分,合計為1,930萬9,945元;編號1至47部分,合計為2,266萬1,442元。 ⒉原告主張其特留分比例為6分之1,是原告因本件特留分扣減權行使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377萬6,907元(計算式:2,266萬1,442元×1/6=377萬6,9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