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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29號原 告 甲OO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又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經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乙OOO遺產及分割共有物事件,而就請求分割遺產部分,雖主張被繼承人尚遺有如附表所示建物未經分割,惟未陳明該建物之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裁判費,故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尚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繼承人乙OOO之除戶謄本,及被繼承人乙OOO全體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明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額,並提出建物稅籍登記資料。

㈢原告應依前揭資料更正全體原告、被告之年籍資料及住居所

。此外,另應就以上補正事項,重新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佳妮附表:被繼承人乙OOO之遺產項目及價額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1 建物 高雄市○○區○○巷0號(未辦保存登記)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