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3號反請求原告 A02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反請求被告 A03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反請求原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新臺幣(下同)60萬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8,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