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36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輔助人行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