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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64號聲 請 人 A01代 理 人 蔡桓文律師

A002A003相 對 人 A05

A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甲○○之法定繼承人,聲請人之應繼分為2分之1,依卷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905元,而聲請人請求分割上開遺產,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0,453元(計算式:1,420,905元×1/2=710,4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聲請人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第179條請求被告A04返還保險金3,500,000元部分,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涉訟,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500,000元;至聲請人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A05、A04各返還代墊喪葬費用77,819元,亦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涉訟,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5,638元(計算式:77,819×2=155,63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366,091元(計算式:710,453元+3,500,000元+155,638元=4,366,09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