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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73號聲 請 人 江o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o凌間就返還特留分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前段與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固具狀聲請調解,然依聲請人所提「家事聲請調解狀」,本院尚無從認定聲請人所主張特留分利益之價額,因而無法據以計算調解聲請費。準此,為使本院核定調解聲請費及確認全體繼承人之年籍資料,並釐清被繼承人江邱oo所遺遺產之內容細項,聲請人應持本裁定:「㈠向地政機關申請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00號3樓房屋與所坐落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㈡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江邱oo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㈢提出被繼承人江邱oo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繳證明書,並製作繼承系統表、應繼分比例表、特留分比例表與遺產範圍明細表」後陳報,並按相對人人數附具繕本至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馨元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