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73號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就返還特留分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返還特留分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主張之特留分比例定之。
二、聲請人就被繼承人江邱oo如附表所遺遺產向相對人請求返還特留分,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所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4,984元【計算式:2,339,805元(如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1/12(聲請人之特留分比例)=194,98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94,98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三、承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馨元附表: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 1,941,605元 2 房屋 同段2468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00號3樓) 398,200元 合計 2,339,805元 ※以上價額依據被繼承人江邱oo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