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84號原 告 A01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A02、A03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檢附被告A02、A03之戶籍謄本。為使本院確認繼承人之年籍資料,並釐清被繼承人陳帝潰所遺遺產之內容細項,原告應持本裁定:「㈠向地政機關申請如附表所示各不動產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㈡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A02、A03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製作應繼分比例表與陳明分割方法」後陳報,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至院。
二、承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各事項,倘逾期不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馨元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應有部分 1 土地 高雄市○○區○鎮段○○段0000地號 462分之19 2 房屋 同段505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