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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213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陳義斌律師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A02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甲○○生前立有遺囑,載明欲將遺產遺贈原告之事實,請求確認原告與甲○○間就如附表所示遺產之死因贈與關係存在,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附表所示遺產之客觀交易價值為準,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台幣(下同)1,202,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鵬勝附表:

編號 種類 項目 價額(新台幣) 備註 1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136,900元 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課稅現值計算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1,065,600元 依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合計 1,202,500元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