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53號原 告 A01上列原告與A02等2名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原告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遺產如附表所示,遺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01,035元,按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2分之1計算,核此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0,518(元後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虹妤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值(新臺幣/元) 1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1,139 2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00 159 3 存款 高雄銀行前金分行000000000000 452,214 4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民強郵局00000000000000 219,193 5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 342 6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0000000000000000 15,772 7 存款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苓雅分社00000000000000 10,020 8 存款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鼓山分社00000000000000 32 9 投資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鼓山分社 2,000 10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 164 合 計 70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