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55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A01訴訟代理人 A02
A03被 告 A04上列原告代位債務人即繼承人A05起訴,對被告A04即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A05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A05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而依卷附甲○○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甲○○所遺財產如附表所示,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9,589,758元,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為2分之1(甲○○原由A05與被告及其弟乙○○繼承,然之後乙○○死亡再轉由A05與被告繼承),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794,879元(計算式:29,589,758元×1/2=14,794,87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74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千晴◎附註:
本裁定僅係就訴訟標的價額之程序要件核定,如兩造對本案實體事項有所主張或答辯,請俟本院另行通知後再行提出。
◎附表:
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編 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鎮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8,850,000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 2 房屋 高雄市○鎮區○○里○○○路00號(權利範圍:全部) 98,400元 3 土地 高雄市○鎮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3) 1,353,333元 4 房屋 高雄市○鎮區○○街00巷0號 (權利範圍:1/3) 137,533元 5 房屋 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 (權利範圍:全部) 21,700元 6 土地 高雄市○鎮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4,029,000元 7 土地 高雄市○鎮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12) 11,098,795元 8 土地 高雄市○鎮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12) 21,250元 9 土地 高雄市○鎮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12) 531,250元 10 存款 高雄○○郵局 528,555元 11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354,436元 12 股票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12,149股) 155,507元 13 股票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6,000股) 71,100元 14 股票 華南金控股份有限公司(35,772股) 658,204元 15 股票 合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20,289股) 410,852元 16 股票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40,000股) 880,000元 17 股票 建台(112股) 0元 18 股票 華隆(4,711股) 0元 19 股票 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6,164股) 389,843元 20 股票 源益農畜(2,310股) 0元 21 股票 鼎營(35股) 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