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84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本件原告之訴之聲明迭經變更、追加後,為:「㈠請准將被繼承人卞○○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依全體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比例予以裁判分割,其分割方法為先由遺產總額中扣除清償原告所代墊之遺產費用、生前扶養費、醫療及照護相關債權共計新臺幣(下同)7,467,514元。清償後遺產全數歸原告取得,被告不得分配。㈡前項遺產扣抵後不足之1,272,038元,被告應全數給付原告,及自本狀(即民國115年7月27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查前開第㈠項聲明,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均為被繼承人卞○○之繼承人,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2分之1,卞○○遺有系爭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6,195,476元,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為3,097,738元(計算式:6,195,476元×原告之應繼分為1/2=3,097,738元),至原告主張分割方法應先扣除清償其所代墊之遺產費用、生前扶養費、醫療及照護費乙節,屬訴訟上實體有無理由之範疇,尚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係訴訟上程序事項有間,無從逕予自系爭遺產中先扣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參照),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097,73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770元;另前開第㈡項聲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代墊被繼承人生前扶養照護費1,272,038元,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3,000元。以上合計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0,770元(計算式:37,770元+3,000元=40,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怡凡附表:
編號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面積: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830,000元 2 房屋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44,100元 3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 411元 4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000) 1,202元 5 存款 高雄銀行三多分行(000000000000) 15元 6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 284元 7 存款 陽信商業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 3元 8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師大郵局(00000000) 455元 9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文化中心郵局(00000000000000) 580元 10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澄清分行(0000000000000) 44元 11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港都分行(0000000000) 130元 12 存款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苓雅分社(00000000000000) 745元 13 存款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三民分部(00000000000000) 1,199元 14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高盛分公司亞聚(00000000000)10股 125元 15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高盛分公司佳錄科技(00000000000)110股 0元 16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高盛分公司台積電(00000000000)1,000股 918,000元 17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高盛分公司佳能(00000000000)1,000股 44,050元 18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高盛分公司太設(00000000000)133股 1,389元 19 投資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太設(Z000000000)245股 2,560元 20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高盛分公司聯陽(00000000000)2,000股 255,000元 21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高盛分公司穩懋(00000000000)1,000股 84,900元 22 投資 群益金鼎證券高盛分公司誠洲(00000000000)36股 0元 23 投資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38股 10,079元 24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100元 25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105元 上開遺產合計價額為6,195,4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