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0號原 告 A01
A02A03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陳又溥律師被 告 A04
A05A06A0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丁○○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920,099元,原告A01、A02、A03主張渠等應繼分各為5分之1,且原告A01曾為被繼承人丁○○代墊喪葬費用54,000元及醫療費用5,772元,故應自遺產中先返還原告A01代墊之上開費用共59,772元,其餘遺產再行分割,依上開說明,原告A01、A02、A03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合計為2,916,196元【計算式:(遺產總額4,920,099元-代墊費用59,772元)×原告A01、A02、A03應繼分共3/5=2,916,1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16,196元,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千晴◎附註:
本裁定僅係就訴訟標的價額之程序要件核定,如兩造對本案遺產分割之實體事項有所主張或答辯,請俟本院另行通知後再行提出。附表:
被繼承人丁○○之遺產項目及價額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77.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1,628,340元 依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2 土地 ○○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21.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54,495元 同上。 3 土地 ○○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36.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61,578元 同上。 4 土地 ○○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15.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141,984元 同上。 5 土地 ○○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451.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203,279元 同上。 6 土地 ○○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111.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499,955元 同上。 7 土地 ○○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18.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98,105元 同上。 8 土地 ○○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582.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712,008元 同上。 9 土地 ○○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75.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78,755元 同上。 10 土地 ○○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805.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362,358元 同上。 11 土地 ○○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412.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185,513元 同上。 12 土地 ○○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31.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分之3) 147,575元 同上。 13 土地 ○○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11.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274,955元 同上。 14 房屋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權利範圍:2分之1) 195,400元 依被繼承人丁○○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15 房屋 ○○縣○○鄉○○○段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縣○○鄉○○村00號(權利範圍:8分之3) 3,075元 同上。 16 存款 第一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 8,666元 同上。 17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鳳山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139,202元 同上。 18 存款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鼓山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 2,519元 同上。 19 存款 高雄區漁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 122,337元 同上。 20 其他 PQ0-000-0000-光陽-249 0元 同上。 總計4,920,0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