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27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被 告 A02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依原告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遺產,如附表所示,依原告主張其應繼分比例2分之1(繼承李順英對於被繼承人劉秉鈞之應繼分2分之1)計算,核此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5,736元(元後四捨五入)。另原告請求返還替被告代墊之房屋貸款及住宅地震火災保險費用、稅金、管理費用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為523,51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939,253元(計算式:415,736+523,517=939,253),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虹妤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值(新臺幣) 備註 1 高雄市○○區○○路○○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潛在持分50/20000)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50/10000) (面積:2607㎡) 686,371 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計算式:2,607×52,656×50/10000=686,371,元以下四捨五入)。 2 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 (潛在持分1/2)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 145,100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 合 計 83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