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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329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鍾忠孝律師

郭芳慈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A02、A03、A04、A05及A06等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74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述費用,倘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馨元附表:編號 種類 不動產項目 應有部分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分之1 5,130,000元 2 建物 同段3143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1分之1 80,900元 合計 5,210,900元 備註:編號1不動產價額係依115年1月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至編號2不動產價額則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房屋稅籍證明書予以核定。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