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6號聲 請 人 A01非訟代理人 翁子清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A002受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