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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61號聲 請 人 A01

A02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A03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郁甄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