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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74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紋君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