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4號原 告 A01被 告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丙類事件,且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涉訟,而原告請求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之不動產辦理遺囑執行人登記後,將應有部分3分之1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故本件各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價額欄所示,原告因本件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如附表說明欄⒊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019,26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83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紋君==========強制換頁==========附表: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之不動產編號 訴訟標的 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917,8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 6,767,80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 1,372,200元 ⒈上述編號1、2遺產價額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編號3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上所載現值計算。 ⒉編號1至3合計遺產價額為9,057,800元(計算式:917,800+6,767,800+1,372,200=9,057,800)。 ⒊原告主張編號1至3受遺贈之權利範圍為3分之1,則原告因本件請求交付遺贈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3,019,267元(計算式:9,057,800×1/3=3,019,267,四捨五入至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