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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6號聲 請 人 A1

A03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5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於被繼承人李O鄅喪失繼承權,業經本院受理,因此,於本案確定前,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明禁止相對人向如附表所示保險公司請領保險理賠,又數保險理賠均為獨立之財產權,法律關係各別,依家事事件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按聲請人之聲明,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共計15,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虹妤附表:

編號 聲明編號 保險公司名稱 1 一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二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 三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 四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 五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