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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65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代位人A006請求分割其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A006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3,095元【計算式:5,515,475元×1/5(被代位人A006之應繼分比例)=1,103,0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誠億附表:

編號 種類 名稱 價額(新台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52㎡,權利範圍:1/8) 357,175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79㎡,權利範圍:全) 4,661,000元 3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號(門牌:高雄市○○區○○路00號,權利範圍:全) 497,300元 合計 5,515,475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