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68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3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