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92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A2為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