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58號反聲請人 A02反聲請相對人 A03上列反聲請人與反聲請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具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反聲請人反聲請之聲明為:㈠反聲請相對人應給付反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62,400元,及自本反聲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反聲請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反聲請人每人新臺幣(下同)11,600元之扶養費,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又請求之給付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為計算,未成年子女黃O珉部分(10年×12×11,600元=1,392,000元);未成年子女鄭O㚬部分(10年×12×11,600元=1,392,000元),故本件非訟標的價額為2,946,400元(1,392,000元+1,392,000元+162,400元=2,946,4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反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