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 A02非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林玟妡律師相 對 人 A03非訟代理人 葉孝慈律師

沈怡均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其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新臺幣(下同)94,500元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75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