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46號反 聲請人 A02反 聲 請相 對 人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反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又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各款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為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分別規定。
二、本件反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裁定命反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上開裁定已於115年1月27日合法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上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附於本院114年度家聲字第250號卷),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虹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