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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親聲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04號聲 請 人 A02法定代理人 A03相 對 人 A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如未據聲請人預納,法院則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等規定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命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卻未預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且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1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