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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抗 告 人即 相對人 A02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1間聲請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事件,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5年度家訴聲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虹妤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