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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 告 張o緯上列原告與被告張o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復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該規定於家事事件準用之。

二、原告訴請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以115年度家補字第151號裁定命其遵期補繳,該裁定並於115年4月12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參。然原告迄未繳費,亦經核閱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甚明。揆上說明,原告提起本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馨元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