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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家調裁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裁字第17號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代 理 人 吳○○相 對 人 黃○○

黃○○

黃○○兼 上三人代 理 人 黃○○相 對 人 黃○○被 告知人 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代位人A14與相對人就被繼承人黃○○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各負擔六分之一,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被代位人(即受訴訟告知人)A14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2,701元及利息之債務(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並經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取得債權憑證在案。又被繼承人黃○○於民國109年7月○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依法由被繼承人配偶與子女即A14及相對人A06等5人繼承,應繼分各為1/6。而A14除系爭遺產外,無資力清償積欠聲請人之債務,復怠於行使分割遺產權利,致聲請人無法受償,聲請人為實現債權,爰請求代位A14訴請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相對人則均以:對於聲請人之主張及原因事實不爭執,且同意就系爭遺產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請求,原為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惟因A14積欠聲請人債務,就其公同共有系爭遺產如附表所示土地,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司執祥字第○號函為查封登記,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不能以調解、和解方式進行分割,是本件已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然兩造對於本件分割遺產之原因事實及分割方法均無爭執或有何意見,且陳明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見本院115年1月22日訊問筆錄),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判斷,合先敘明。

四、本院之判斷:㈠聲請人主張A14積欠系爭債務未清償,取得債權憑證在案;被

繼承人黃○哲於109年7月4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其繼承人為A14及相對人A06等5人,應繼分各為1/6、等情,業據其提出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憑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證明書及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4年11月18日函所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高雄○○○○○○○○114年11月17日函所附戶籍資料等件附卷可佐,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上開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固記載被繼承人另遺有普通重型機車MZT-○,然相對人抗辯該機車已報廢,為聲請人所不爭執,兩造並同意該機車不列入遺產分割範圍(參前開筆錄),是本件遺產範圍即如附表所示,堪予認定。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分別明定。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因聲請人為A14之債權人,A14及相對人未能自行達成協議分割系爭遺產,且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不能協議分割,是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系爭遺產,自屬有據。

㈢再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

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本院綜合審酌A14及相對人之應繼分比例,並斟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暨兩造均同意系爭遺產由A14及相對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保持共有等情事,認系爭遺產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應屬公允適當,爰裁判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均已捨棄抗告,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瑞玲附表:

編號 種類 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40 由A06、A10、A07、A12、A13、A14按繼分各6分之1之比例分配,保持共有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40 同上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16 同上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16 同上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16 同上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 同上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40 同上 8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1/40 同上 9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40 同上 1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 同上 1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3/168 同上 1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3/168 同上 1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3/168 同上 1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3/168 同上 1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3/168 同上 16 房屋 高雄市○○段○○段000○號即門牌編號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全 同上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