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裁字第44號聲 請 人 A04代 理 人 沈聖瀚律師相 對 人 A06兼 上一人代 理 人 A07相 對 人 A009
A12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確認聲請人A04(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A06、A07之被繼承人A0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7年2月27日歿)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聲請人A04(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A009、A12之被繼承人A02(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4年7月11日歿)間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A06、A07之被繼承人A001(年籍詳主文)經登記為聲請人之生母,相對人A009、A12之被繼承人A02(年籍詳主文)與A001則為姐妹關係,而聲請人實際上為A02所親生,聲請人與A001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是戶籍上就聲請人與A001、A02之親子登記關係與事實不符,致聲請人之身分關係陷於不明確,而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對於聲請人之主張及原因事實不爭執,且同意聲請法院逕依聲請人之聲明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分別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及存在事件,均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而聲請人主張其與A001間無血緣關係之事實及聲請人與A02間有血緣關係之事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且兩造就解決本事件之意思相同,並經兩造合意聲請本院為裁定(參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2528號卷民國115年3月11日訊問筆錄),本院自應依上開規定為裁定,合先敘明。
四、經查:㈠按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分別為為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親子關係攸關父母與子女間身分、繼承、扶養等法定權利義務至鉅,且不因一方死亡而消滅,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A001間無血緣關係之事實以及聲請人與A02間有血緣關係,然於戶籍上既未就上開親子關係予以去除或登記,致聲請人之身分關係陷於不明確,而有私法上地位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裁判除去之,聲請人仍有即受確認裁判之法律上利益。㈡聲請人主張其與A001間無血緣關係、其與A02間有血緣關係,
而A001與A02皆已死亡,A06與A07、A009與A12分別為A001與A02之繼承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等件為證。而據上開親子鑑定報告結論略以:「送檢註明為A02與A04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不符,故不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00000000%」等語,本院審酌以DNA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極高,其鑑定結果應屬可信,且相對人對此亦不爭執,是依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與戶籍登記上之母親A001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存在,與A02則具有真實血緣關係,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請求確認其與A001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並確認其與A02間親子關係存在,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聲請人為A02所生,與A001間並無實際血緣關係,而A
001、A02皆已死亡,關於確認親子關係存否有待法院裁判加以解決,是聲請人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相對人之應訴乃法律之規定所不得不然,核屬伸張及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認本件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較為公允,且聲請人亦同意負擔本件程序費用,附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已經當事人捨棄抗告,本裁定業已確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絲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