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裁字第4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莊崇銘
徐良一陳麗智相 對 人 王菘屏被代位人 王信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A001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王崧屏負擔三分之二、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一。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被代位人即債務人A07積欠聲請人共新臺幣(下同)69,784元及利息之債務(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並經聲請人取得債權憑證在案。又A07與相對人A06之被繼承人A001於民國103年10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原依法由被繼承人配偶王仙智、A07與相對人A06繼承,應繼分各為1/3,嗣王仙智於109年12月24日死亡,A07並拋棄對王仙智之繼承權,是王仙智繼承自被繼承人之應繼分,由相對人再轉繼承之,故A07、相對人對被繼承人之應繼分應分別為1/3、2/3。而A07除系爭遺產外,無資力清償積欠聲請人之債務,復怠於行使分割遺產權利,致聲請人無法受償,聲請人為實現債權,爰請求代位A07訴請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相對人則以:對於聲請人之主張及原因事實不爭執,且同意就系爭遺產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等語。
三、按就得處分之事項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者,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並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前項程序準用第33條第2、3項、第34條及第35條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2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2章第3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2、3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之請求,兩造依家事事件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合意聲請本院以裁定終結本件家事事件(參本院115年度1月8日訊問筆錄),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判斷,合先敘明。
四、本院之判斷:㈠聲請人主張A07積欠系爭債務未清償,取得債權憑證在案;被
繼承人A001於103年10月25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其繼承人為A07及相對人,應繼分分別為1/3、2/3、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3148號債權憑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有高雄○○○○○○○○114年9月19日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114年9月22日函所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與繼承系統表、院內拋棄繼承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佐,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分別明定。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因聲請人為A07之債權人,A07及相對人未能自行達成協議分割系爭遺產,且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不能協議分割,是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系爭遺產,自屬有據。
㈢本院審酌兩造均同意系爭遺產以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
法分割,且該分割方法係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符合各繼承人之利益及公平,再斟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等情事後,認系爭遺產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應屬公允適當,爰裁判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嘉薇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由A07按應繼分比例取得3分之1;王崧屏按應繼分比例取得3分之2分配,並保持分別共有。 2 高雄市○○區○○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 全部 由A07按應繼分比例取得3分之1、王崧屏按應繼分比例取得3分之2分配,並保持分別共有。 3 臺灣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存款 38,042元及孳息 (以帳戶實際金額為準) 由A07按應繼分比例3分之1、王崧屏按應繼分比例3分之2,分配取得。 4 國泰世華銀行岡山分行存款 1,000元及孳息 (以帳戶實際金額為準) 由A07按應繼分比例3分之1、王崧屏按應繼分比例3分之2,分配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