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裁字第41號聲 請 人 A04
A005相 對 人 A0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A06對未成年人A07之親權全部應予停止。
聲請人A04、A005為未成年人A07之監護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4、A005(下合稱聲請人,分則逕稱其名)為未成年人A07(女,民國000年0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未成年人)同住之外祖父、母。相對人A06為未成年人之父,然相對人於民國114年5月9日僅因與聲請人之女即未成年人之母陳○○發生口角即持刀刺陳○○,致陳○○死亡,現經臺灣橋頭地檢署起訴涉犯家庭暴力及殺人罪嫌並羈押中。相對人致未成年人母親身亡使未成年人痛失母親照料疼愛,自身並羈押中,而未能善盡未成年人之保護教養責任,且情節重大,未成年人現均由聲請人協助照顧,爰依法聲請停止相對人之親權全部,聲請人依法為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等語。
二、相對人則均以:對於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並同意聲請法院逕依聲請人之聲明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而聲請人主張有停止親權之事由,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且兩造就解決本事件之意見相同,並經合意聲請本院為裁定,有115年3月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本院自應依上開規定為裁定,合先敘明。
四、次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49條、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71條第1、2項所明定。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五、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
14年偵字第9086、13015及14264號起訴書為證,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院出入監紀錄表在卷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囑託高雄市政府轉由社團法人高雄市燭光協會對兩造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訪視結論略以:相對人現入監羈押中,無經濟能力及支持系統可照顧未成年人,相對人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而聲請人之經濟能力及社福資源補助足以支應未成年人日後就學及生活所需,也能提供穩定之住所,未成年人於114年5月即由聲請人照顧迄今,受照顧狀況良好,考量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及其日後健全之身心發展,評估未成年人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較為適任等語,有訪視報告在卷可稽。另未成年人未同居之祖父無法聯絡而無法訪視、祖母表示無能力監護未成年人,而拒絕受訪等情,亦分別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監護權事件訪視個案工作摘要紀錄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兒童少年監護權案件訪視調查無法訪視轉介單在卷可稽。綜上事證,堪認相對人情緒控制不佳,使未成年人年幼失怙,確有疏於保護、照顧未成年人且情節嚴重之情,聲請主張相對人之親權全部應予停止,核屬有據。
㈡又民法第1094條之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
子女之權利義務時,則依該條所定之㈠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㈡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姐、㈢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等順序,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經查,未成年人之母已死亡,相對人則經本院停止其對未成年子女之全部親權,是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其權利義務,有如前述,有關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部分,自應依上揭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順序定其監護人。而聲請人目前係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之祖父母,且並無不適任監護人之事實,有上開戶籍謄本、訪視報告附卷可憑,則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經本院宣告停止後,依前開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即為未成年子女第一順序之法定監護人。另依民法第1094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本件裁定確定後,於知悉其為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後15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高雄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併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當事人及關係人A02捨棄抗告,關係人A01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