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調裁字第74號聲 請 人 施0君法定代理人 施0根聲 請 人 蘇0青相 對 人 施0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對未成年人A01(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權應予全部停止。
聲請人A03(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A01之監護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未成年人A01(下稱未成年人)為其母蔡0瑜與相對人所生育,嗣經相對人認領,並協議由未成年人之母蔡0瑜單獨行使或負擔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聲請人A03則為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外祖母。而未成年人之母蔡0瑜於民國114年10月12日死亡,原依法由相對人行使對於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然自未成年人出生後,即均由聲請人A03承擔未成年人之保護照顧責任,相對人未實際照顧未成年人,亦未曾探視未成年人,更無照顧未成年人之意願,是相對人對於未成年人顯疏於保護、照顧,且情節重大,爰依法請求宣告停止相對人對於未成年人之親權全部,由聲請人A03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等語。
二、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不爭執,兩造並合意聲請本院為裁定。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而聲請人主張有停止親權之事由,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且兩造就解決本事件之意見相同,並經合意聲請本院為裁定,有115年5月12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本院自應依上開規定為裁定,合先敘明。
四、又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49條、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㈠聲請人A03為未成年人之外祖母,相對人為未成年人之父,未
成年人經相對人認領後約定由未成年人之母行使負擔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以及未成年人之母於114年10月12日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為證,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函所戶籍資料在卷可佐,堪信為真。㈡另本院依職權囑託社團法人高雄市燭光協會對相對人進行訪
視進行訪視,其提出評估建議略以:相對人目前無業,家中開銷均由其子女支付,評估相對人無經濟能力無法支應未成年人日後就學及生活所需,另相對人長期未與未成年人接觸,對於未成年人之現況皆不清楚,較無親職能力,又相對人考量未成年人由聲請人A03照顧迄今,已有深厚之情感依附關係,故同意由聲請人A03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等語,有該協會之訪視報告附卷可參。
㈢查相對人於未成年人出生迄今,均未承擔扶養、照顧未成年
人之責任,更長期未與未成年人互動,均由聲請人A03代相對人扶養未成年人長大,又相對人已無行使未成年人親權之意願,並表達同意停止對未成年人之親權,足徵相對人長期疏於父職,對於未成年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是聲請人請求宣告停止相對人對於未成年人之全部親權,核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㈣次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
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民法第109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未成年人之母已死亡,未成年人之父即相對人則經本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是本件已有如上述父母均不能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情事,則與未成年人同住之祖父母依法為第一順序之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同住之外祖母即聲請人A03自為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爰併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㈤末依民法第1094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A03應於本裁定確定後1
5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本院,在此提醒聲請人A03注意辦理。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均捨棄抗告,本裁定業已確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