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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婚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婚字第6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宋冠儀律師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80年9月28日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已成年子女,而被告婚後從未外出工作,家中經濟均由原告一人支撐,豈料被告卻常於心情不佳時即失控對原告以三字經謾罵,更於原告獨自外出返家後,即因懷疑原告不忠,數次要求檢查原告下體,令原告備感恥辱。嗣兩造於113年10月21日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更對原告施以家庭暴力,經本院於113年12月10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230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原告亦因懼怕被告再有暴力行為,而搬離兩造前同居之住所,且自搬離後迄今,兩造均未有聯繫。因被告長期以言語污辱,造成原告精神壓力與創傷,對原告已屬不堪同居之虐待,兩造無再同居之可能,婚姻關係已生破綻而無回復希望,且顯可歸責於被告,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2條第2項規定,擇一請求判決准予兩造離婚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此觀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明。又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第1052條就裁判離婚原因,原採列舉主義,於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時,乃參酌外國破綻主義離婚法之精神,在同條增列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其立法本旨,乃以同條第1項各款列舉之離婚原因,過於嚴格,故增列第2項,即夫妻一方之事由,雖不備同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要件,祇須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上,確屬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亦在得請求裁判離婚之列。而婚姻以雙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為目的,並以深摯情感為基礎,如夫妻雙方婚姻生活之感情基礎業已破裂,且客觀上亦難以期待其回復者,即可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無強求其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必要。

㈡經查:

⒈原告前開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甚詳,並提出兩造戶籍謄本

、健仁醫院受理家庭暴力驗傷單、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2305號通常保護令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3、103頁),且經調取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2305號通常保護令及114年度家護聲字第200號延長通常保護令卷核閱屬實。復經證人即兩造長子許祐嘉到庭證述略以:兩造婚後感情不睦,被告長期因瑣事溝通不順即以不堪言詞辱罵、咆哮原告,此情約有二十餘年。因被告作風強勢,原告多予隱忍配合,嗣原告外出運動期間,因未及接聽被告來電,返家後即遭被告毆打。原告並於113年底搬回娘家居住,兩造自此分居,迄今均未再聯繫等語(見本院卷第147至155頁)。審諸證人為兩造子女,與兩造同屬至親,此前亦與兩造同住,復經告知刑法偽證罪處罰仍同意具結作證,故其證詞應屬客觀可信。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表示意見,是依原告所述及證人上開證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⒉本院審酌上情,認婚姻係以雙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為目的

,並以深摯情感為基礎,兩造婚後屢因生活問題發生齟齬,感情不睦溝通無果,且被告曾動手對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嗣兩造於113年底分居,此後兩造未再共同生活,期間亦無互動、聞問,遑論婚姻關係之溝通及經營,則客觀上夫妻共同生活相互扶持之婚姻關係已難期待,夫妻關係情感疏離而難有回復之可能,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是兩造之婚姻關係現僅存形式而無實質,依據上述說明,足認兩造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要無強求兩造繼續維持形式上婚姻關係之必要,而此一事由原告並非唯一有責之一方。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訴請離婚既經准許,則原告併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請離婚,即無再予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紋君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