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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婚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婚字第81號原 告 A002被 告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及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民國115年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新臺幣15萬2,3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5年2月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