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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護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護字第401號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設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珮婷社工員住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受安置人即少 年 AV000-S114080003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 AV000-S114080003A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少年AV000-S114080003自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停止安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少年AV000-S114080003(以下簡稱甲)前因結交色情行業之友人及經濟所需,而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情事,且法定代理人AV000-S114080003A(以下簡稱甲母)知悉甲從事色情行業,卻未積極干預、制止甲從事該行業,顯見甲之家庭親職教養功能未趨完善。為使甲得以遠離複雜交友圈,並於長期安定之環境,穩定甲之身心狀況及生活作息,亦可穩定就學,並重新建構自我價值與自我認同,以提升自我保護意識,聲請人遂向本院聲請將甲安置於中途學校,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以114年度護字第807號民事裁定,准予延長安置於中途學校1年至115年11月6日止。惟經中途學校及聲請人評估,甲於中途學校安置迄今屆滿9個月,期間積極考取日文檢定及美甲證照,並預計於115年9月復學就讀日文科,專注學習並致力改變自我,甲母則積極配合聲請人處遇,改善管教甲之方式,並願意保護其安全。為維護最佳兒少利益,讓甲回歸原生家庭,修復身心及親子關係,爰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第21條之規定,聲請裁准自115年6月30日起停止安置等語。

二、按被害人經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9條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3 個月進行評估。經評估無繼續安置、有變更安置處所或為其他更適當處遇方式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為停止安置、變更處所或其他適當處遇之裁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審前報告、本院114年度護字第807號民事裁定為據,堪信為真實。觀諸上開審前報告之綜合評估及處遇方式建議略以:甲對於過往坐檯陪酒工作、貪圖玩樂及交友不慎等情形反省並感到懊悔,了解過往因自己行為偏差,導致家人擔心、難過,珍惜現有生活及家庭關係,並能體諒甲母之用心,遇到困難會主動向甲母及其胞姊、師長、社工進行討論或求助,能夠辨別外界危險因子,保護自己,且避免再度從事相關行業,不讓自己陷入危險環境;甲預計於115學年度第一學期返回校園就讀日文科,並承諾維持95%以上之出席率;又甲母已知悉甲除了坐檯陪酒亦從事對價性行為,已於安置期間提供甲母親職教育課程,加強親職功能,提升管教及約束能力,甲母已完成親職教育,並有接回甲同住及照顧之規劃,期待甲返家共同生活,甲母有穩定工作以負擔甲未來生活及就學所需,並能夠保障與提供甲安全無虞之生活環境。綜上評估,甲於中途學校期間表現良好,並能配合及遵守校内相關規定;甲母亦積極配合親職教育課程,親職功能已有所提升,具備協助甲返家之準備;又甲於事件發生後,已能辨識外在風險因子,並主動向身邊支持系統尋求協助,顯示其自我保護及求助能力有所展現;另甲母亦具備提供甲返家後基本照顧與生活支持之能力;為利甲修復身心狀態及親子關係,考量甲就學規劃且已成年,對未來生活及生涯已有明確規劃,故向法院聲請自115年6月30日停止安置等情。

四、本院參酌全案事證及上開評估建議,認甲前因交友不慎,並受物慾影響,而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情事,然甲安置後,已能深切反省、懊悔及意識到自己過往偏差行為,在安置期間表現穩定,並能接受及遵從師長之管教,珍惜目前正常生活作息、親子關係,已明顯改正其偏差行為,遭遇困難,亦能尋求適當途徑進行討論與求助,而可保護自己,並積極增進自身日文能力及美甲技術,對於未來生涯發展亦有明確規劃,且過往擔任甲主要照顧者之甲母,除有意願接回甲同住,並有照顧之規劃,其經濟能力復可負擔甲日後生活、求學所需,甲母之親職教養功能與家庭功能有所提升,有能力提供照顧之責,又中途安置學校評估後也確認甲可停止安置,且甲就此亦表示同意,有表達意願書在卷可參,是讓甲回歸原生家庭,並協助甲及早重返校園,對於其未來生涯規劃及發展確有助益,因認甲已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是以,聲請人建議停止甲之安置,核與前述規定尚無不符,爰依前述規定,准自115年6月30日起停止安置甲。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裁判案由:停止安置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