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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輔宣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輔宣字第115號聲 請 人 甲OO上列聲請人間請求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通知於民國115年6月18日寄存送達,並於115年6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尚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證,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