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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輔宣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輔宣字第32號聲 請 人 黃○○相 對 人 黃○○(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目的,係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自無續行之必要。而輔助宣告程序是否因受輔助宣告之人死亡而終結,固無明文規定,然受輔助宣告之人死亡時,該程序亦已失其目的,是關於受輔助宣告之人於輔助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時,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經查,相對人於輔助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5年4月3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承上說明,本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怡凡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