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輔宣字第62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江哲宇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陳報A02最近三月內診斷證明書、親屬系統表所載親屬「陳憶玲」最新戶籍謄本及「A03」、「A04」同意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監護宣告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事實及證據;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時,宜提出診斷書,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598條、家事事件法第166條所明定,且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亦有明文,足見受輔助宣告人之診斷證明書等資料係聲請人於聲請時所應表明之證據。
二、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另有明文。
三、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聲請本院對A02為輔助宣告,惟未陳報A02最近3月內診斷證明書、親屬系統表所載親屬「A03」最新戶籍謄本及「A03」、「A04」同意書,前經本院於115年4月30日發函命聲請人7日內補正,並於115年5月5日送達聲請人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住處,有本院高少家秀家優115輔宣字第62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送達已於115年5月5日發生效力,然迄未經聲請人具狀補正,是為順利本件程序之進行,爰再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陳報A02最近3月內診斷證明書、親屬系統表所載親屬「A03」最新戶籍謄本及「A03」、「A04」同意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