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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11 號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1號原 告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代 表 人 田智宣(市長)被 告 蔡月琴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民事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本件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5、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應由原告補繳不足新臺幣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邱曉薇

裁判日期:201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