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1號原 告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代 表 人 田智宣(市長)被 告 蔡月琴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民事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本件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5、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應由原告補繳不足新臺幣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邱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