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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14 號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4號原 告 黃慶家訴訟代理人 何明田被 告 花蓮縣政府代 表 人 傅崐萁上列原告因請求命為一定行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裁判日期:2017-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