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5 號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5號原 告 陳亞嶺被 告 台東縣動物防疫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東縣動物防疫所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