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號原 告 郭坤良上列原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鷹平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