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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號原 告 施嘉勇上列原告因涉訟輔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裁判案由:涉訟輔助
裁判日期:201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