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號原 告 施嘉勇上列原告因涉訟輔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裁判案由:涉訟輔助裁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