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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5 號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5號原 告 蔡烱燉(本名:黃健治)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被 告 冬啟程被 告 交通部被 告 賀陳旦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被 告 陳彥伯上列原告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方毓涵

裁判日期:201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