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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全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俊雄訴訟代理人 林育萱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蓮縣瑞穗鄉公所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裁判日期:2020-09-17